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1民终8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恒利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青杨河滩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泫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皋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融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中源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安宁西路475号楼1号楼1单元4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甘肃恒利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肃中源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2019)甘0104民初27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2019)甘0104民初279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甘肃恒利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98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