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5民初3807号
原告:甘肃康林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王家坪2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3784006354B。
法定代表人:董兴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社民,男,197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合水县,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甘肃中源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银滩路通达街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070406209L。
法定代表人:刘桂昕,公司经理。
原告甘肃康林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中源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甘肃康林建材有限公司称双方已达成付款协议,故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康林建材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康林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74元,减半收取2287元,由甘肃康林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师 磊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凤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