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7101执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6月2日出生,住甘肃省临洮县。
被执行人甘肃中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法定代表人刘桂昕,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法定代表人孟广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中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8年9月3日作出的(2018)甘7101民初119号民事判决书、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8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8)甘71民终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甘肃中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甘肃中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243492.14元,承担承担案件受理费15992元,申请执行费14995元,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在616083.19元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执行中,我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16083.19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中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甘肃中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30日给付执行款30000元,4月起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50000元,2019年12月30日前将全部执行款给付完毕。申请执行费14995元由被执行人甘肃中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法院。后,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兰州铁路运输法院(2019)甘7101执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新权
审 判 员 张红林
审 判 员 张翼鹏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宋小玲
书 记 员 罗文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