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7101民初119号
原告:***,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为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
被告:甘肃中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安宁西路475号1号楼1单元4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吉泰,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中铁二十一局电务电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红山根西村148号。
法定代表人:程永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律事务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露,女,该公司法律事务办公室部员。
原告***与被告***、甘肃中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铁二十一局电务电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第三人中铁二十一局电务电化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中铁二十一局电务电化工程有限公司不是涉案工程实际发包人及业主,涉案工程系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发包为由,自愿撤回对第三人中铁二十一局电务电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其撤诉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第三人中铁二十一局电务电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一八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