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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102民初1664号
原告:沈阳联盛通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浑河站**街道后竞赛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秦洪爽,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敏,男,198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住浙江省象山县鹤浦镇小**丈村小**丈**组**号。
被告:湖北大缔建设集团有限公,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号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彭斌。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联盛通塑胶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大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联盛通塑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758元,由原告沈阳联盛通塑胶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程惠华
二○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