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工法利莱切焊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鑫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华工法***焊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703民初117号 原告:***鑫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州区解放东路328号C区2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华旦天***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华工法***焊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葛店开发区创业大道西侧A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鑫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华工法***焊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鑫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华工法***焊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鑫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鑫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华工法***焊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原告***鑫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