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703民初117号
原告:***鑫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州区解放东路328号C区2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华旦天***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华工法***焊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葛店开发区创业大道西侧A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鑫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华工法***焊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鑫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华工法***焊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鑫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鑫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华工法***焊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原告***鑫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