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吉0103民初4247号
原告:长春市洗来乐餐具消毒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奋进乡邱家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吉林省中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南湖大路666号306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洗来乐餐具消毒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中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市洗来乐餐具消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