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津0114执终2855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家得利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天津市远洋舜禹车料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家得利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远洋舜禹车料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武民二初字第87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执行给付欠款83000元。
本案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天津市远洋舜禹车料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已被我院冻结,其名下无车辆、证券、房产登记信息。
以上事实,有谈话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已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津0114执2855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程学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