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民终40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家得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芥园道怡园里10-4-101底商。
法定代表人:丁文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锋,天津金久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传浩,天津浩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市家得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9)津0104民初146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市家得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天津市家得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家得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天津市家得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鸿云
审判员 张 璇
审判员 史军锋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赵珍
书记员王哲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