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06民初5520号
原告:厦门倾城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湖里大道2号23号楼35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9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原告厦门倾城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厦门倾城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倾城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倾城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厦门倾城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薛 潇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