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豫0503执3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资产管理(上海)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翌琦阳嘉置业有限公司、安阳市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安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沪贸仲裁字第80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1日依法立案受理,2019年11月6日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05执1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依照执行裁定书第二项,2020年3月10日本院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向安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房产信息,2019年6月21日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05执1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安阳市濮阳盛华贸易中心名下位于人民大道155号的土地,土地证号:安国用(35)第6**,因河南翌琦阳嘉置业有限公司涉嫌非法集资,案件正在审理中,暂无法处置上述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于淘宝网开展的“贵州茅台酒厂黔茅古酱窖龄15年巴拿马金奖纪念款一件六瓶”司法拍卖项目公开竞价,共计成交143件,共计执行案件款247213元,未成交29件,经询问申请人,不同意以物抵债,暂无法处置。
四、通过实地走访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债权尚有370156元及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郭晓军
审判员 任 蓉
审判员 李 鹏
书记员 郑方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