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民终14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
法定代表人:李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元志,河南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民间借贷服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
法定代表人:韩全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波,男,197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安阳市文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守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
法定代表人:贾利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利静,女,197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上诉人安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阳民间借贷服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河南守阔商贸有限公司、贾利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9)豫0502民初15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收到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安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人安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逾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宁小昆
审判员 常 青
审判员 杨 晓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亚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