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河南三丰铜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5执恢39号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大道与兴泰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刘青臣,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河南三丰铜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中州路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唐成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阳市豫北金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中州路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唐成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阳市金鹏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南田村。
法定代表人:唐成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明大道东段(公路局办公楼11楼)。
法定代表人:赵华清,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唐成河,男,1962年10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
被执行人:李小芹,女,1970年6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
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申请执行河南三丰铜业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豫北金铅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金鹏铅业有限公司、安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唐成河、李小芹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5民初2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安阳市豫北金铅有限责任公司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借款本金16700万元及利息(截止到2019年8月7日利息为1020.730428万元,2019年8月8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二、被告河南三丰铜业有限责任公司、唐成河、李小芹在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河南三丰铜业有限责任公司、唐成河、李小芹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安阳市豫北金铅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因被执行人安阳市豫北金铅有限责任公司、河南三丰铜业有限责任公司、唐成河、李小芹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核查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并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三、对被执行人安阳市豫北金铅有限责任公司、河南三丰铜业有限责任公司、唐成河、李小芹的工作单位和住所地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安阳市豫北金铅有限责任公司、河南三丰铜业有限责任公司、唐成河、李小芹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张 屹
审判员 王 晔
审判员 崔永清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瞿世祥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