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523执422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明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李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元志,河南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汤阴县永达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韩庄镇铁西孙庄村。
法定代表人:郭保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省淇县永达食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淇县城西环路西侧南段。
法定代表人:郭保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鹤壁市永达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淇县市西环路南段西侧永达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郭保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树泽,男,195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淇县。
被执行人:冯永山,男,195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淇县。
被执行人:郭玉凤,女,196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淇县。
安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汤阴县永达牧业有限公司、河南省淇县永达食业有限公司、鹤壁市永达食品有限公司、李树泽、冯永山、郭玉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5民初9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一、被告汤阴县永达牧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安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万元及利息(以60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8日起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执行时,扣除已支付的利息250.1万元);二、原告安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变卖、拍卖被告鹤壁市永达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质物(登记编号为302000004752号《证券质押登记证明》项下证券),并以变卖拍卖所得款项以及出质期间该质物产生的分红派息优先受偿;三、被告河南省淇县永达食业有限公司、李树泽、冯永山、郭玉凤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汤阴县永达牧业有限公司追偿。因汤阴县永达牧业有限公司、河南省淇县永达食业有限公司、鹤壁市永达食品有限公司、李树泽、冯永山、郭玉凤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安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7月17日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3月8日,向六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冯永山、郭玉凤、李树泽向本院申报了财产,其他三被执行人均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但六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
二、2021年3月8日、3月11日,河南省淇县永达食业有限公司等24家公司管理人分别做出永破管字(2021)第72号、永破管字(2021)第98号文件告知函,向本院函告:被执行人汤阴县永达牧业有限公司、河南省淇县永达食业有限公司、鹤壁市永达食品有限公司均已进入破产程序合并重整。并附淇县人民法院(2020)豫0622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2020)豫0622破3号决定书、(2020)豫0622破3号之一决定书予以佐证。同时,淇县人民法院也向本院予以发函予以证实。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汤阴县永达牧业有限公司、河南省淇县永达食业有限公司、鹤壁市永达食品有限公司裁定中止执行,并根据上述告知函解除了该三被执行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上述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可向被执行人的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三、2021年3月8日至2021年9月1日,共6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1.查明被执行人冯永山有网络资金4788.59元,被执行人李树泽有银行存款3083.92元、网络资金2240.03元,本院全部予以划拨,并扣缴执行申请费。
2.查明被执行人郭玉凤名下有豫F×××××号牌别克品牌汽车一辆、豫F×××××号牌奥迪品牌汽车一辆,被执行人冯永山名下有豫F×××××号牌力狮品牌汽车一辆。上述车辆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本案予以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从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二年,查封期限届满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
查明被执行人李树泽名下有车牌号码为豫F×××××的北斗星牌汽车一辆,因该年限较长、价值较小,申请执行人不要求采取强制措施。
3.查明被执行人郭玉凤名下有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处,分别为金水区东风路东18号东1单元17层1705号(权证号:09××98)、金水区东风路东18号东2单元17层1705号(权证号:09××00)、金水区农科路25号院1号楼24层2403号(权证号:11××50)、金水区农科路25号院2号楼13层1306(权证号:11××14)、金水区农科路25号院2号楼13层1307(权证号:11××95)。上述不动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本案予以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从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三年,查封期限届满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
4.查明被执行人郭玉凤名下有位于鹤壁市淇滨区处,分别为淇滨区卫河路南侧锦绣园DQ-63号楼【不动产权证号:豫(2017)鹤壁市不动产权第××号】、淇滨区城北工业园区43地籍子区龙苑小区04号住宅楼106(东3单元1层西户)【不动产权证号:豫(2016)鹤壁市不动产权第××号】、淇滨区新城区43地籍子区龙苑小区04号住宅楼203(东2单元2层东户)【不动产权证号:豫(2016)鹤壁市不动产权第××号】、淇滨区新城区43地籍子区龙苑小区04号住宅楼204(东2单元2层西户)【不动产权证号:豫(2016)鹤壁市不动产权第××号】、淇滨区新城区43地籍子区龙苑小区04号住宅楼206(东3单元2层西户)【不动产权证号:豫(2016)鹤壁市不动产权第××号】、淇滨区城北工业园区43地籍子区龙苑小区04号住宅楼306(东3单元3层西户)【不动产权证号:豫(2016)鹤壁市不动产权第××号】、淇滨区新城区43地籍子区龙苑小区04号住宅楼403(东2单元4层东户)【不动产权证号:豫(2016)鹤壁市不动产权第××号】、淇滨区新城区43地籍子区龙苑小区04号住宅楼503(东2单元5层东户)【不动产权证号:豫(2016)鹤壁市不动产权第××号】、淇滨区新城区43地籍子区龙苑小区04号住宅楼504(东2单元5层西户)【不动产权证号:豫(2016)鹤壁市不动产权第××号】。上述不动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本案予以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从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三年,查封期限届满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
5.查明被执行人郭玉凤名下有位于鹤壁市淇县(城区)006地籍区003地籍子区朝歌南路西段14-10号的不动产一处,不动产权证号:豫(2018)淇县不动产权第××号。上述不动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本案予以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从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三年,查封期限届满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
三、通过关联案件,发现被执行人冯永山、郭玉凤等人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较多,标的较大,均为为其他企业担保,且被担保的企业已被淇县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
四、2021年8月9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树泽、冯永山、郭玉凤发出限制消费令。
由于被执行人李树泽、冯永山、郭玉凤违反财产报告制度,2021年9月2日,本院依法将该三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提出申请。
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6000万元及利息,实际执行到位10112.54元,已全部扣缴执行申请费,本案借款本金6000万元及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具备处置条件之外,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屈克勇
审判员 杜连鹏
审判员 刘现光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冯存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