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3民初3398号
原告:合肥***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桃花工业园拓展区方兴大道与玉兰大道交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90294270
法定代表人:许大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超,该公司员工。
被告:呼伦贝尔市荣泰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向华办朝阳路1号(玉瓷面粉公司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7026994862262
法定代表人:赵太鄂。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呼伦贝尔市荣泰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合肥***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商志强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杨林青
书 记 员 李俊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