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702民初3699号
原告:***,女,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被告:呼伦贝尔市荣泰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汉族,呼伦贝尔市荣泰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监事,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原告***与被告呼伦贝尔市荣泰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以诉状不详细为由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