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民初1152号
原告:湖北省楚天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粮道街紫金村特1号。
法定代表人:曾柏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省楚天数字电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22MB地块高科技工业园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曾柏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风汽车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特1号。
法定代表人:竺延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省楚天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楚天广播公司)、原告湖北省楚天数字电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天数字公司)与被告东风汽车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楚天广播公司、楚天数字公司以各方有继续合作的愿望为由,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楚天广播公司、楚天数字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省楚天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省楚天数字电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96800元,减半收取148400元,均由原告湖北省楚天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省楚天数字电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隽
审判员蹇鹏飞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褚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