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1303民初343号
原告***,女,195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
被告**,男,199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
被告湖北省楚天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特1号楚天都市花园B座27楼。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迎宾大道客运东站香山怡景小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北省楚天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长甘雯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顾世国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