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0407执1589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衡阳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咸塘镇花江村八角亭组。
负责人:唐碧洋,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亦馨,湖南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颜岸,湖南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富民环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区芙蓉路58号愉景南苑项目11栋写字楼9003室。
法定代表人:全宏卫,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何某某,男,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南衡阳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富民环保建设有限公司、何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X日立案执行,并于X日按照申请执行的标的和要求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审判员 杨国志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燕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