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富民环保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塬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富民环保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08民初3260号
原告:湖南塬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县西渡镇开福北路7栋103号。
法定代表人:朱春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南富民环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区芙蓉路58号愉景南苑项目11栋写字楼9003室(科创智谷)。
法定代表人:全宏卫,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南塬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富民环保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塬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阳 林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谷江波
书 记 员  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