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名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381财保574号之一

申请人***,男,196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

被申请人**名,男,197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

被申请人湖南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冷水江分公司,住所地冷水江市环城东路。

负责人王神贵,分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化县经济开发区上梅东路。

法定代表人姜镇,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湖南安大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冷水江市环城东路(同兴汽车站)。

法定代表人苏育文,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名、湖南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冷水江分公司、湖南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安大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20年6月19日作出(2020)湘1381财保57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名、湖南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冷水江分公司、湖南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安大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万元或冻结、查封、扣押、扣留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因本院作出(2020)年湘1381民初9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湘13民终1765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申请人湖南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银行存款38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名、湖南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冷水江分公司、湖南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安大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万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扣留。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戴卫红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李益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