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湖南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322民初2160号
原告***,男,197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新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立梅,湖南迪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化县经济开发区上梅东路。法定代表人姜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炜、康向阳,湖南迪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0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游家镇。
原告***与被告湖南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38元,减半后收取136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正桥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聂 俊
代理书记员  刘东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