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先、湖南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1322执1410号
申请执行人**先,男,196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化县。
被执行人湖南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镇。
申请执行人**先与被执行人湖南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劳保待遇争议一案,2022年8月23日被执行人湖南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了新化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新劳人仲案字[2022]第24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另收取被执行人湖南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承担的申请执行费927.86元,并已交接清楚。故此,该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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