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1322执86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化县。
被执行人湖南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化县上渡街道上梅东路。
法定代表人:姜镇。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争议一案,2022年5月12日被执行人湖南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了新化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新劳人仲案字(2021)第67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另收取被执行人湖南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承担的申请执行费58.58元,并已交接清楚。故此,该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