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川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鑫联合建材租赁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8民终23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鑫联合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杨美社区上段一巷七号303。
法定代表人:孙永风。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广东朝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婉媚,广东朝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5年10月15日出生,住址湖南省娄底地区新化县。
原审被告:马鞍山市川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江心乡普集村。
法定代表人:吴顺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七子,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鑫联合建材租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鞍山市川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粤0891民初1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深圳市鑫联合建材租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马鞍山市川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七子在庭后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被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粤0891民初143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985.52元由本院退回给深圳市鑫联合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一审案件受理费由原审法院重审时一并确定。
审 判 长 钟斯宁
审 判 员 李建明
审 判 员 王 瑾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潘宇婷
书 记 员 朱启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