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川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宿州升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川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02民初3298号
申请人:宿州升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灵城镇栖凤苑13栋204室。
法定代表人:胡超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马鞍山市川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东湖路映翠景苑小区物业办公楼3层。
法定代表人:吴顺平,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宿州升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马鞍山市川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马鞍山市川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112550元。申请人提供了胡超强、于金环名下的位于宿州市灵璧县××道××号××幢××室房屋一套(产权证号:皖2020灵璧县不动产权第0××4号)予以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马鞍山市川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112550元。
二、对胡超强、于金环名下的位于宿州市灵璧县××道××号××幢××室房屋一套(产权证号:皖2020灵璧县不动产权第0××4号)予以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祝干干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迪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