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02民初3298号之一
原告:宿州升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灵城镇栖**13栋2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马鞍山市川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东湖路映***小区物业办公楼3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宿州升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马鞍山市川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州升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宿州升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耿 亮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