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平同鑫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西平同鑫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21民初2464号
原告:西平同鑫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址地西平县。
法定代表人:李昕,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波,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户平安,驻马店市西平县龙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
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退还给原告预交铁塔代购费115万元及利息(其中50万元和4万元利息从2019年10月12日开始计算,40万元从2019年12月7日开始计算,两个10万元从2019年11月29日和2019年12月2日开始计算,1万从2019年10月8日开始计算,年利率均按15.4%);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0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信号塔安装工程建设承包协议》,约定工程由原告进行施工。协议签订后原告分六笔共给被告支付代购费115万元,原告已建成10个塔基座,被告应付工程款190万元,但被告既不验收交接,也不支付工程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信号塔安装工程建设承包协议》乙方为喻波而非西平同鑫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且原告也提供不出该协议原件,西平同鑫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与涉案协议有关,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西平同鑫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7575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国君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杨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