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721民初2071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顺,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霖,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大志,曹县永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超,河南首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平县同鑫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平县华港水城路南。
法定代表人:马新茹,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户平安,西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国网河南平舆县供电公司,住所地平舆县人民路南侧经二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邢玉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清,河南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西平县同鑫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国网河南平舆县供电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李怀义
审 判 员 李治国
人民陪审员 王建贞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闫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