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景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景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香蜜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14618号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章春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配清,女。
被告:深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郭坚鹏。
被告:香蜜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唐祖玉。
被告:**建设(深圳)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唐祖玉。
被告:连晓鹤,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香蜜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建设(深圳)集团有限公司、连晓鹤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支付全部款项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沈 雯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朱雯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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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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