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景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恒基盛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市景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4执保2026号
申请人:佛山市恒基盛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华涌村五约经济社土名“王屋岗”自编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13HTG5G。
法定代表人:郑丛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新帅,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德兴北路473-4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89144881XH。
负责人:何中元。
被申请人:深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浪口工业园15号6层B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G5QX5A。
法定代表人:郭坚鹏。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佛山市恒基盛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深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11633.87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为上述申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了保函【保单号:AGUZ080Z0121Q001487J】,确认如申请人保全错误导致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担保人保证向被申请人在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并明确该保函为不可撤销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1633.87元或者查封被申请人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林信棋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苏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