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景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恒基盛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市景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604民初17113号
原告:佛山市恒基盛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华涌村五约经济社土名“***”自编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13HTG5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帅,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景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浪口工业园15号6层B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G5QX5A。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市恒基盛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景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收到原告佛山市恒基盛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提交的撤诉申请书,原告佛山市恒基盛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恒基盛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恒基盛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45元,财产保全费1578元,合计3823元,由原告佛山市恒基盛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苏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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