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景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宏硕伟业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景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199号
申请人:佛山市宏硕伟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南路37号A座13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4URRQJ3K。
法定代表人:周健芬。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健琪,广东古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静,广东古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景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浪口工业园15号6层B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G5QX5A。
法定代表人:郭坚鹏。
被申请人:景鹏建设(深圳)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竹园社区农林路5号鑫竹苑大厦A栋11层1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3490300X。
法定代表人:唐祖玉。
被申请人:香蜜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竹园社区农林路5号鑫竹苑大厦A栋26层26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0KPA5W。
法定代表人:唐祖玉。
担保人:广东富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中山八路23号富力商贸大厦21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58340148K。
法定代表人:黄平军。
申请人佛山市宏硕伟业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深圳市景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景鹏建设(深圳)集团有限公司、香蜜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景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景鹏建设(深圳)集团有限公司、香蜜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2539.3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广东富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宏硕伟业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景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景鹏建设(深圳)集团有限公司、香蜜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2539.3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282.7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宏硕伟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黄旭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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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松霞
书 记 员 吴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