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景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穗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景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香蜜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605民初32245号之二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穗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江湛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景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香蜜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穗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景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香蜜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于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佛山市南海区穗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84.66元、财产保全费2809.77元,合共6894.4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刚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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