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景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4民初42246号
原告:***,男,198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省贵,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美平,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G5QX5A。
法定代表人:郭坚鹏。
被告:佛山市建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193539722D。
法定代表人:李敏仪。
原告***诉被告深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建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126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梁 菡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核对无异
书记员 张春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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