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08执8号

申请执行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王斌。

被执行人: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普宁市。

法定代表人:马兴田。

申请执行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核实,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涉及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案件由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现已将本案全案移送至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项、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京0108执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丛 喆
审  判  员   韩毅强
审  判  员   曹彦青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胡 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