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44056号
原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学,北京市高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8日立案。立案后,原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