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191民初1812号
原告:***,男,1977年9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正东,江苏苏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平实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沙渠镇周碾路。
法定代表人:张红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维,该公司职员。
原告***诉被告成都市平实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实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正东,被告平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鞠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确认其与平实公司自2019年5月26日起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其于2019年5月26日进入位于南京市江宁空港经济开发区京空港智能骨干网项目工地从事钢结构安装工作。项目建设单位为南京传祥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其所属用人单位为平实公司,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参加社会保险。2019年12月24日下午2:00许,其在工地工作时右手受伤。受伤后,经理鞠宏维安排安全员将其送到医院治疗。经南京永平显微外科医院治疗,诊断为右手第四掌骨骨折。
被告平实公司辩称,双方确实存在劳动关系,并于2019年5月27日签订了劳动合同。***目前处于请假休养状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南京传祥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曾将南京空港智能骨干网项目工程发包给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建一局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又将部分劳务分包给平实公司。
2019年5月27日,平实公司与***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期限自2019年5月27日起至完成南京空港智能钢构工作任务止,岗位为安装工。2019年12月24日,***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
2019年7月16日,***向南京市江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仲裁请求与本案诉讼请求一致。2020年5月25日,仲裁委员会作出宁宁劳人仲案字(2020)第980号仲裁裁决,驳回***的请求。***不服裁决,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在南京空港智能骨干网项目工程工地工作的事实客观存在,应予确认。平实公司是该项目中的劳务分包单位,与***签订了劳动合同,能够证明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与成都市平实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自2019年5月27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韩 丹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见习书记员 曾翠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