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平实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民初7713号 原告:陶对对,男,199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程程,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鑫创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路218号1栋5楼501号。 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 被告:成都市平实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周碾路。 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9月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单位宿舍。 被告: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莲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9月28日出生,满族,该单位员工,住单位宿舍。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25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陶对对诉被告四川鑫创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平实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陶对对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陶对对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