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128执744号
申请执行人:深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泽县石油街中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张彬,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东区。
被执行人:王群英,男,196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深泽县。
被执行人:王桂芝,女,196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深泽县。
被执行人:彭玉领,女,197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深泽县。
被执行人:王占英,男,196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深泽县。
被执行人:石家庄市英泰华日用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深泽县南苑路东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王占英,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华运鸿业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深泽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占京,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深泽县鹏飞服装面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深泽县新建街1号。
法定代表人:王桂芝,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郭敏英,女,1969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深泽县。
被执行人:张占京,男,196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深泽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群英、王桂芝、彭玉领、王占英、石家庄市英泰华日用化学有限公司、河北华运鸿业化工有限公司、深泽县鹏飞服装面料有限公司、郭敏英、张占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提交了撤销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冀0128执74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宋跃轩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曹曼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