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运鸿业化工有限公司

河北华运鸿业化工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28执恢54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华运鸿业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深泽经济开发区南区兴泽路3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9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州市肃宁县。 本院在执行河北华运鸿业化工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5月12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于2020年5月14日、2020年10月14日通过总对总查控,查询其名下财产,已执行12.098536元并由你公司委托人***支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未有房产、土地登记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深泽管理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均无登记记录。并对被执行人***使用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刁梓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