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28执恢54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华运鸿业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深泽经济开发区南区兴泽路3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9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州市肃宁县。
本院在执行河北华运鸿业化工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5月12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于2020年5月14日、2020年10月14日通过总对总查控,查询其名下财产,已执行12.098536元并由你公司委托人***支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未有房产、土地登记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深泽管理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均无登记记录。并对被执行人***使用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刁梓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