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市全艺广告有限公司

启东市全艺广告有限公司与南通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681执2259号
申请执行人启东市全艺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施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通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启东市全艺广告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启东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日作出的(2018)苏0681民初87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南通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启东市全艺广告有限公司费用52500元。本案受理费2688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668元。该款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余款申请执行人表示自行与被执行人协商。故本案可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可对案件终结执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8)苏0681民初8728号民事判决一案的执行。
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许浩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