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市全艺广告有限公司

启东市全艺广告有限公司与南通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681民初8728号
原告:启东市全艺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长江中路505号。
法定代表人:施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华,启东市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通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寅阳镇人民路121号。
法定代表人:侯利君。
原告启东市全艺广告有限公司(简称全艺广告公司)与被告南通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卓达开发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全艺广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卓达开发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全艺广告公司诉称,2015年9月,卓达开发公司与全艺广告公司签订设计制作广告合同,全艺广告公司按约为卓达开发公司提供发布广告义务。但卓达开发公司未按支付全部费用,经全艺广告公司多次催收未果,故诉请判令卓达开发公司支付费用52500元。
被告卓达开发公司未应诉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1日,全艺广告公司作为甲方,与卓达开发公司作为乙方签订“高炮广告设计制作发布合同”。约定:乙方委托甲方设计、制作、发布户外高炮广告,广告位置崇启大桥引桥西侧,长江北边第二只;期限为壹年,发布时间从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止,乙方到期后如需继续使用,应在发布期限届满前一个月以书面的形式向甲方提出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该广告位的优先权;总费用人民币大写壹拾柒万伍仟元整(小写¥175000元);支付方式,乙方分期向甲方支付本合同费用,合同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70%,广告上架后六个月内经乙方确认无任何质量问题,支付合同金额的30%……;双方另就其他事项作出约定,全艺广告公司、卓达开发公司在上述合同上盖章确认。全艺广告公司按约为卓达开发公司发布高炮广告;卓达开发公司支付费用122500元,尚欠52500元费用未支付,经全艺广告公司催收未果,故全艺广告公司诉至本院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由全艺广告公司提供的高炮广告设计制作发布合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银行支付系统专用凭证,及全艺广告公司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全艺广告公司与卓达开发公司签订的承揽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全艺广告公司提供的高炮广告设计制作发布合同、银行支付系统专用凭证等证据已形成证据链,能证明全艺广告公司诉称的事实,由于卓达开发公司未能按约支付全部费用,故全艺广告公司的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卓达开发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碍本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南通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启东市全艺广告有限公司费用52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88元,公告费700元,合计268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南通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988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审 判 长 张 军
人民陪审员 宋 琴
人民陪审员 汤慧娟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法官 助理 徐晓丽
书 记 员 黄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