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动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国动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2512号
原告:**,女,198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跇俊,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俊,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国动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注册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2123号三层。
法定代表人:陶锋,联席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晓莹,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峰,男。
原告**与被告上海国动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注册地虽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但其主要办事机构在上海市静安区成都北路XXX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故被告的住所地在静安区,本院无管辖权。且原、被告劳动合同履行地在静安区,亦由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本案应属静安区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薛瑾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戴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二百一十一条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