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执保1477号
原告:东莞市美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涌头社区德政东路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684689376。
法定代表人:罗功孝。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秀芳,广东覃秀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北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园中区科苑大道讯美科技广场1栋17层170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5101116T。
法定代表人:彭建文。
原告东莞市美鼎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北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解封申请,请求解除查封被告已被保全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查封被告深圳市北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626044.8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健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廖志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