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北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美鼎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北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执保2650号
原告:东莞市美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涌头社区德政东路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684689376。
法定代表人:罗功孝。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秀芳,广东覃秀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北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园中区科苑大道讯美科技广场1栋17层170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5101116T。
法定代表人:彭建文。
原告东莞市美鼎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北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告名下价值人民币626044.8元的财产。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深圳市汇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开具的编号为:(2019-总)汇融担保第0148号的《财产保全担保函》,以其名下的价值人民币626044.8元的财产为原告的财产保全作担保。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深圳市北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人民币626044.8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健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廖志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