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时代尖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时代尖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04民初55092号 原告:深圳市时代尖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华林社区八卦三路150号八卦岭工业区424栋426、428、430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3017405W。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4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14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自2021年7月21起计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未答辩。 本案相关情况 一、借贷关系的成立及约定的借款金额、利率、期限、用途等内容:2020年7月2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原告140000元,借款期限至2021年7月21日止;如不能按期足额归还借款,借款人以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的房子做抵押。被告在该借条下方签字及摁指印。 二、实际出借款项时间、金额:原告主张委托其公司员工***向被告代为转账交付了涉案借款,并提供了工商银行交易回单一份及案外人***出具的《说明》进行佐证。上述交易回单显示,2020年7月27日,***向被告名下上海银行账户转账140000元,并备注“借款”。 三、还款情况:原告确认被告未偿还任何款项。 四、其他:庭审中,原告确认涉案借款未约定利息。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140000元,向本院提供了《借条》、银行交易明细、案外人***出具的《说明》等证据证实,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4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14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自2021年7月22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自行承担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向原告深圳市时代尖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4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14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自2021年7月22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时代尖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阳   文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兼) 书记员 黎 金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