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金合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台州市金合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仙居县朱溪镇江上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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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24财保129号之一
申请人台州市金合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法定代表人:赵浩然。
委托代理人:吕美萍,仙居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仙居县**镇江上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仙居县。
法定代表人:王伟红。
申请人台州市金合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仙居县**镇江上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开设在浙江仙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号为×××的存款账户予以冻结,保全标的151493元。申请人台州市金合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仙居县**镇江上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开设在浙江仙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号为×××的存款账户,保全标的151493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张秋阳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代书记员吴林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