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82民初8433号之一
原告:临海市星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68169879XX。
法定代表人:周尧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玲玲,浙江灵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小传,浙江灵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金合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MA2AL1ER76。
法定代表人:赵浩然。
原告临海市星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金合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9日立案。临海市星明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临海市星明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临海市星明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624元,减半收取6812元,由临海市星明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陈阳明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王丹阳
代书记员吴亚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