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云电同方科技有限公司

云南云电同方科技有限公司、孙文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云01执532号
申请人云南云电同方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云大西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赵凌。
被执行人***,男,1965年6月29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本院依据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昆刑一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书和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检反贪侦三协冻[2018]1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广州涌鑫泰诺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科学城支行账号36×××XX的存款人民币15905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维